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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2号(关于进口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2 02:56:18 浏览量:1 次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芸豆(Phaseolus vulgaris,又名:菜豆),是指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芸豆的籽实。

      输华芸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业部(以下称吉方)审核注册,由吉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已获批准的相关企业信息。中方对吉方推荐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视频检查或实地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1. 输华芸豆种植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种植期间,应及时清除杂草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 吉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芸豆加工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调查,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上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和农药使用报告。

      3. 输华芸豆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严格进行筛选除杂,不得带有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1. 输华芸豆应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新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用英文注明“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产品名称、原产国和加工存放企业名称、注册号、地址等信息。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 输华芸豆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输华芸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和其他活虫,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其他杂质。

      2. 如发现有活体昆虫的,吉方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处理指标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六条,对进境芸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 发现中方关注的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带有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吉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吉尔吉斯共和国芸豆输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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